制圖/方毅夫
河南商報記者孟令強
又是一年“3·15”,昨天,鄭州市消費者協(xié)會公布了2011年消費投訴典型案例,合同欺詐、商家故意欺瞞、霸王條款等均有體現(xiàn),也有消費者一不小心上了當,購買了二手蘋果手機。來看看這些投訴案例,學習一些消費維權經驗吧。
案例1
無理由退貨變成無理由不退
2011年1月3日,市民劉某在一家居商場訂了一套價值6萬多元的家具,支付了1萬元的訂金,并簽訂了購買合同,商家承諾30日內可無理由退貨。
2011年6月,該商場將家具送到劉某家后,劉某發(fā)現(xiàn)家具和自己所訂商品的顏色不一樣,要求退貨。而工作人員告知已過了30天“無理由”退貨的時間,商品沒有質量問題不退不換。
劉某投訴到鄭州市消協(xié)后,消協(xié)工作人員調查發(fā)現(xiàn),該商場給了劉某一個不能履行的承諾(30天內商家沒有提供貨品,消費者無法完成在30天內退貨),要求商場為消費者進行了退貨處理。
案例2
購物券遭遇霸王條款
2011年10月30日,郭某參加鄭州一商場搞的購物返券促銷優(yōu)惠活動。郭某30日晚憑返的購物券去購物時,卻被告知家電專柜已封柜,且不再收券。因所返券只限當天使用,郭某只能用返券購買了其他的產品。
第二天,郭某投訴到鄭州市消協(xié),要求該商場向其解釋情況并道歉。市消協(xié)經調查,確定消費者反映的情況屬實。經調解,經營者登門贈送禮品以表歉意。
案例3
相機未售出,竟被維修過
2010年4月30日,連某在鄭州市一電器廣場購買了一臺佳能攝像機。半年后,因出現(xiàn)故障不能使用到售后維修時,連某發(fā)現(xiàn)購買的機器在2008年4月10日已售出,并于2009年4月30日維修過。
鄭州市消協(xié)工作人員調查發(fā)現(xiàn),2008年4月10日佳能(中國)有限公司將該機器銷售給該電器廣場,2009年4月30日有一條送修記錄,是因該機器電源適配器有問題,佳能(中國)有限公司為該攝像機更換了新電源適配器,并未拆機維修。
由于該機器現(xiàn)不再銷售,經調解,商場為連某更換了一部不低于原配置的新機。
案例4
不拍照,不給退錢
2011年12月31日,冷某到鄭州市消協(xié)反映,其花5000元購買的昭元兒童攝影優(yōu)惠卡,在付過款后商家才拿出協(xié)議讓其簽字,其發(fā)現(xiàn)有使用限制條件要求退卡,商家以合同約定“如不拍照、恕不退款”為由不履行退款責任。
經消協(xié)工作人員調查了解,消費者反映情況屬實,商家的行為已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經調解,商家退還消費者沒有使用的預付拍照款。
案例5
吃過的“蘋果”,又擺了出來
2010年7月,徐某在鄭州百匯店購買兩部蘋果手機,因其中一部出現(xiàn)問題,去售后維修時查詢到其購買的兩部手機激活時間分別是2009年9月和2010年的6月,均比購買時間早,且已超過三包保修期限。徐某懷疑是二手機,要求經銷商給予賠償。經消協(xié)工作人員調解,經銷商愿意承擔公司員工的銷售失誤,并對消費者作出雙倍賠償。
案例6
合同簽得模糊,房子買得糾結
2010年8月11日,馬某在某小區(qū)選中一套商品房,并交付3萬元定金。開發(fā)商交給馬某一份置業(yè)計劃書,該計劃書只標明了房屋的基本情況、購買方式及相關費用,雙方沒有簽字,也沒有開發(fā)公司的名稱及落款。2011年6月中旬在簽購房合同時,馬某被告知每平方米需要再繳納500元的費用,理由是建筑成本上漲,需要按照現(xiàn)價出售。
馬某到鄭州市消協(xié)投訴。經消協(xié)工作人員調查,馬某所述基本屬實。經調解,該公司按原協(xié)議價簽署合同,馬某挽回了7萬元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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