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伊川縣村民孫先生撥打大河報熱線18837996211,稱自己從春節(jié)過后就在外打工,5月份回來發(fā)現(xiàn)自己和妻子已離婚了。孫先生告訴記者,他與妻子確實關系不好,鬧了很久離婚,但他認為法院在沒有通知他的情況下判其缺席,非常不合理。
[事件]被告稱沒有接到通知就“被離婚”了
在伊川縣法院門口,記者見到了孫先生,他說他已和法院溝通了許多次,均沒得到滿意答復。據(jù)孫先生介紹,他與妻子萬女士2011年經人介紹結婚,婚后有個可愛的女兒,后因為家庭瑣事,爭吵不斷。今年年初,夫妻二人又因瑣事慪氣,一氣之下,孫先生到上海打工。今年5月份,孫先生回家割麥子,才發(fā)現(xiàn)伊川縣法院已按孫先生缺席審判,判決孫先生和萬女士離婚,孩子歸女方撫養(yǎng),孫先生每月給生活費300元?!半x婚我沒意見,最起碼應讓我到庭,我肯定會爭取孩子撫養(yǎng)權的?!?/p>
“這只是一個很小的、很普通的離婚案件,法院將傳票送給其父親,他的父親也接收并簽了字?!敝鞴茈x婚案件的伊川縣法院陳姓副院長說。
孫先生稱,伊川縣法院確實給他父親遞了傳票,但父親2013年元宵節(jié)表演踩高蹺從5米高的高蹺上摔下來,造成頭部受傷,反應遲鈍,并有醫(yī)院的診斷書,不是完全行為能力人。
[焦點]法院傳票送達親人,是否視為送達本人?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目前,送達法院傳票的方式有多種,其中一種為將傳票送到同住的親屬手里,并由親屬簽字。
河南大進律師事務所律師謝亮認為法官的行為符合法律規(guī)定,因為孫先生的父親符合同住的親屬,“另外法官并不知道他父親的情況,他父親年齡大,反應遲緩也有可能,應該是符合傳達給同住的親屬”。
河南弘創(chuàng)律師事務所律師趙秋喜則認為,“同住的親屬”定義孫先生和他父親,不是很完整。“孫先生在上海打工,而且工作不定,經常換地方,不完全符合同住的親屬,法官應該再向孫先生的父親核實一下,再做是否應該缺席審判的決定?!?/p>
昨日下午,孫先生電話告訴記者,伊川縣法院已約他處理此事,并給予了滿意的答案。
陳姓副院長告訴記者,目前孫先生的案子已在本月11日上訴到中院,“一旦到了中院,一切從頭開始,孫先生與妻子并無財產糾紛,就是孩子的問題,雙方可以坐下來好好說說孩子的撫養(yǎng)權問題”。
另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告訴記者,孫先生的離婚案有非常典型的意義。他說:“目前,農村外出務工人員人數(shù)增加,夫妻因長期兩地分居鬧離婚的不在少數(shù),存在原告找不到被告,無法離婚的情況,離婚雙方不應該逃避問題,應該坐下來好好談談,實在不行,談好條件離婚?!痹摲ü僬f,離婚案雖是小案件,但卻是關乎當事人生活的大事,作為法官應多下功夫,盡可能搞清事情原委,讓雙方當事人都滿意。(記者 陳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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