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患精神病丈夫要離婚法官不準
法官認為:夫妻雙方應當互相扶持
記者韓景瑋實習生韓雪
本報訊妻子患精神病,丈夫給妻子治療無果后,提出離婚。三八婦女節(jié)前夕,確山縣法院審結這起離婚案件,法院最終認定:妻子系婚后患病,夫妻雙方應當互相扶持,遂駁回丈夫的訴求。主審法官認為:精神病妻沒有民事行為能力。一邊是法律條文,一邊是道德人情。每個法官在審理類似案件時,對如何判決都感到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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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精神分裂,丈夫起訴離婚
李先生與汪女士2003年結婚,2003年10月份,二人生育一女。2005年,汪女士因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分裂癥。經(jīng)過兩次住院治療后,仍未能痊愈,但日常生活基本能夠自理。隨后,汪女士仍跟隨李先生生活。但原告李先生認為,妻子的病情,對他精神上和經(jīng)濟上造成雙重打壓,導致他心力交瘁??紤]許久,李先生決定和妻子離婚。但此舉遭到妻子汪女士家人的反對。
為處理好這起棘手的離婚案,法官做了大量工作?!拔覀兊幕鶞庶c,就是不能把一個精神病人推向社會。”
經(jīng)過法院審理查明:汪女士的母親已經(jīng)去世,父親也70多歲,且沒有經(jīng)濟來源,生活不能自理,汪女士的家人根本沒法照顧這個患有精神病的女兒。
庭審現(xiàn)場,汪女士的父親作為法定代理人,接到法院傳票后,情緒非常激動,堅決不同意李先生要求離婚的主張。聲稱李為省錢不再給女兒繼續(xù)治療,要求離婚純粹是為了甩包袱,是不負責任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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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應相互扶持,法院駁回丈夫訴請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被告汪女士經(jīng)過兩次住院治療后,病情出現(xiàn)明顯好轉,但醫(yī)院也沒有出具無治療必要的證明。夫妻作為長期生活伴侶,應當互相扶持,特別是在一方年老、患病、喪失勞動能力或沒有固定收入的情況下,有經(jīng)濟能力的一方更應主動承擔扶助和供養(yǎng)義務。夫妻間的扶養(yǎng)義務不能通過離婚來逃避。如果判決李先生與汪女士離婚,汪女士的父親作為汪的法定代理人,也沒有能力承擔照顧汪的責任,汪女士將陷入非常不利的生活境況。
因此法院依據(jù)《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一審駁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主審法官:怎么判真的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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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此案,主審法官認為:“類似案件中,很多當事人都表示不能理解,很多法官也感到困惑?!?/p>
根據(jù)《婚姻法》有關條文,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雙方感情已破裂。“這種案件中,不少夫妻確實感情已經(jīng)破裂,沒法修復了,只有法律上的維系。而法官又不能輕易將精神病人推向社會。但法院不判離婚,在很多人看來,對正常的一方來說也是不公平的”。
精神病患者本人及其近親屬要么以“嫁雞隨雞,嫁狗隨狗”的傳統(tǒng)理念來壓制對方,要么以生活困難等原因要求對方承擔責任,堅決不同意離婚。而另一方通常以因治療已花費很多積蓄為由,堅決拒絕承擔經(jīng)濟幫助,這就讓法院處理起來難度加大。法官只能是采取“兩害相權取其輕”的考量。首先是征求雙方意見調解,而后再判決。
但在判決中,如何保證精神病人的訴權很重要。精神病人必須由其家屬申請,通過非訴訟程序確定其無民事行為能力,才能由其監(jiān)護人代理行使相關權利。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首先是配偶,其次是父母、子女、其他近親屬等。精神病人離婚案件很特殊:“如果法定代理人是配偶,但如果對方又是起訴離婚的原告,這就出現(xiàn)了矛盾:既是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又是案件中與精神病人對立的當事人。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但法官們通常是暫時剝奪配偶的法定監(jiān)護權和代理權,再為精神病人指定其父母,或其他有監(jiān)護資格的人為監(jiān)護人和代理人,盡量保護弱勢群體的權益”。線索提供張娟戚凌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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