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象網南陽訊(記者 周永生 通訊員 宋豫 王香菊) 在經營“快餐”食堂期間,違反規(guī)定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散裝食鹽,造成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并公開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被告人蘆某,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11月22日,被河南省新野縣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00元。
被告人蘆某,系新野縣漢城街道人。2012年以來,被告人蘆某在新野縣大橋路東段經營“程記快餐”食堂,加工食品向外出售。期間,被告人蘆某先后兩次購買大包散裝食鹽兩袋(每袋100斤,共計200斤),用于食品加工,至案發(fā)已使用170斤。經鑒定,被告人蘆某用于食品加工的食鹽中碘酸鉀的含量不符合GB5461-2000 GB26878-2011標準要求。
經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蘆某在食品加工過程中,違反規(guī)定使用不符合安全標準的散裝食鹽,造成其生產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并公開銷售,足以造成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依法應當受到懲罰。被告人蘆某認罪態(tài)度較好,能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有悔罪表現,并積極繳納罰金,在量刑時可酌情予以考慮。為了打擊犯罪,保護國家食品衛(wèi)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權利不受侵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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