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駁回理由:法律無授權且民政局未為死者墊付合理費用律師:此案凸顯流浪人員維權法律盲點。
一個無名流浪人員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民政局代其向保險公司及肇事車主索賠,要求賠償42.5萬元。4月16日,記者從新蔡縣法院了解到,該院以民政局并非適格原告為由,裁定駁回了民政局的訴訟請求。法律專家認為,這一結果有其合理性,但凸顯了現行法律中關于流浪人員權利維護的盲點。
案情經過
流浪漢被撞身亡,民政局代維權
2013年5月21日16時許,被告人宋某在新蔡縣街頭駕駛越野轎車起步時,將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撞死后駛離現場。
經交警部門認定,宋某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并同時在駐馬店日報刊登公告,尋找本案被害人的親屬,但一直未果。宋某交通肇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新蔡縣民政局以對無名流浪人員有救助職責為由,作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肇事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和被告人宋某,向其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共計425953.90元。法院經過研究,最終同意民政局作為原告,替流浪漢維權的訴求請求。
爭議焦點
民政局有無權利代為索賠
[保險公司]民政局無權索賠
保險公司認為:民政局只是臨時救助的機關,沒有法律授權或組織委托,不具有原告資格。根據法無授權不可為的原則,我國并沒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無名氏的民事索賠案件應由民政部門代為起訴,民政部門無權參與訴訟。
法條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guī)定,原告必須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但很顯然,民政局與無名死者之間并沒這種關系。
[民政局]代維權理由充分
民政局認為:為流浪漢主張權利有充分的依據。死者身份不明,無法查找親屬,經過公告也無人認領,說明系流浪人員。在尚未設立獨立的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情況下,民政局從社會救助的角度,作為賠償請求權的主體代為主張權利,使得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以實現,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
法條依據:國務院2003年8月1日頒布的《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精神,由各地民政部門承擔對無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職責,這種救助不僅僅是對其的生活保障,也應該包括在他們人身遭受侵害后提供的法律援助,即損害賠償的權利。盡管流浪人身份不明,但是其人身權應該得到法律的保護,民政局作為救助部門,代為訴訟索賠,符合立法精神。
法院裁定
駁回民政局訴訟請求
針對此案,法院審理后認為,新蔡縣民政局雖對所管理轄區(qū)流浪乞討人員有救助職責,但當這些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時,法律并未授權民政部門可以代為索賠,且其亦未為本案被害人墊付醫(y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故新蔡縣民政局不符合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的主體資格。遂依法裁定駁回新蔡縣民政局的起訴。
法條依據1: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發(fā)布的《關于侵權行為導致流浪乞討人員死亡,無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的,民政部門能否提起民事訴訟的復函》中規(guī)定,流浪乞討人員因侵權行為導致死亡,無賠償權利人或者賠償權利人不明,在法律未明確授權的情況下,民政部門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
法條依據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6條第1款亦明確規(guī)定,被侵權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無近親屬或者近親屬不明,未經法律授權的機關或者有關組織向人民法院起訴主張死亡賠償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畫外音
審理此案的法官介紹說:“民政局直接以原告身份出面替流浪人員索賠,在現行的法律中,找不到相關的依據,能夠參考的是國內的幾個類似判例?!?/p>
[疑問1]若獲賠,民政局如何處置賠償款?
本案中,民政局索賠金額為42萬余元,普通讀者最關心的是:民政局打算如何使用這筆賠償款?民政局的回答是,這些錢除了用于安葬死者外,剩余的將用于社會救濟、救助。
[疑問2]無名流浪人員撞了白撞嗎?
河南言東方律師事務所主任閆斌說,此案凸顯我國關于流浪人員因侵權行為死亡維權的立法盲點。如果沒有任何部門為他們主張權利,那么他們的生命權如何得到尊重,就比如此案中,肇事方和保險公司的民事賠償責任如何得到體現?難道對此類人員實施侵權行為不用賠償嗎?閆斌認為,要避免民政部門在代維權時的尷尬身份,必須從立法層面解決,并通過法律程序來確定賠償款去向。
(記者韓景瑋實習生喬小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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