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 剛滿18歲的彭某晚上載女友騎行在路上,不幸摩托車撞上一施工路段橫放的燃氣鋼管,兩人雙雙喪生。彭某父母以施工方、道路 養(yǎng)護方及管理方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索賠93萬余元。記者昨天獲悉,昌平法院對該案一審判決道路施工方及養(yǎng)護方連帶賠償47萬余元。
家屬認為未盡安保義務
彭某父母訴稱,去年8月23日21時許,兒子駕駛踏板式摩托車,載著女友呂某行至昌平區(qū)沙河城鐵車站附近,途經(jīng)北京一建筑公司施工路段,當時周邊沒有燈光,路邊遺留有施工土堆。摩托突然與橫在路上的燃氣鋼管相撞,彭某、呂某當場死亡。
彭某父母說,家里一直借債供兒子讀書,出事前,兒子在北京一家公司做軟件工程師,月收入8000余元,是家里的頂梁柱。出事后,一家人陷入經(jīng)濟困境,精神遭受巨大打擊,至今無法走出痛苦。
彭某父母以建筑公司作為施工單位、養(yǎng)護公司和公路分局作為管理單位均沒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賠償各項損失93萬余元。
被告多認為不應擔責
對此,被告建筑公司辯稱,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所涉的燃氣鋼管不屬于公司。此外,建筑公司已與發(fā)包方一建設公司簽訂了建設工程勞務分包合同,事故發(fā)生地的工程已竣工,并由發(fā)包方進行驗收。彭某交通事故與其無關。
對此,發(fā)包方建設公司則辯稱已按發(fā)包合同的約定,將所需全部鋼管交給承包方建筑公司,并按要求存放了鋼管和其他材料及工具,因此事故責任不在自己。
作為被告,該路段養(yǎng)護公司辯稱,占路的土堆不是其堆放的,同意最多承擔20%的責任。
被告管理單位公路分局則認為彭某的死亡與單位沒直接的因果關系,不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判騎車人擔責35%
昌平法院審理認為,事發(fā)時,彭某沒有機動車駕駛證,沒戴安全頭盔,駕駛摩托車沒進入非機動車道;另外,建筑公司違法占用道路堆放燃氣鋼管,養(yǎng)護公司在修路過程中堆放土堆。原被告方的行為,都是該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交通隊認定彭某和建筑公司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養(yǎng)護公司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法院判決,彭某對事故發(fā)生應負有35%的責任;燃氣管道工程的發(fā)包方建設公司、承包方建筑公司均對燃氣鋼管負有管理之責,應共同承擔35%的責任;養(yǎng)護公司作為事發(fā)路段的施工方,對該路段負有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公路分局無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建設公司、建筑公司連帶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5萬余元;養(yǎng)護公司賠償原告各項損失22萬余元。(記者張淑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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