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腐敗資產跨境轉移
中美聯合研討追繳問題
新刑訴法增加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
國內判決可追境外資產
貪官將腐敗資產跨境轉移,為自己和家人留足后路,“貪了就跑,跑了就了”成為當前腐敗犯罪的慣有模式。據審計署發(fā)布的消息稱,截至2006年5月,外逃經濟犯罪嫌疑人有800人左右,直接涉案金額700多億元人民幣。
貪官外逃事件時有發(fā)生,如何有效阻斷腐敗犯罪資產的外逃?如何有效追回移至境外的腐敗資產?
近日,中美犯罪資產追繳研討會召開,就跨境資產追繳中的法律問題進行研討,記者專訪了出席會議的司法部司法協(xié)助與外事司司長郭建安和北京預防跨國犯罪研究會秘書長謝紹華。
專家指出,新刑訴法規(guī)定的“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將改變貪官“跑了就了”的現狀,法院根據有罪判決,可提請他國協(xié)助凍結貪腐資產,遣返罪犯。專家建議我國應借鑒他國法律制度,盡早建立資產分享制度,以便更好地追繳境外的腐敗資產。
跨國資產追繳·現狀貪官攜款外逃時有發(fā)生
2012年年底,中美犯罪資產追繳研討會在京舉行。中美兩國專家、執(zhí)法官員首次以犯罪資產追繳為主題,對中美兩國合作追繳犯罪資產、資產沒收、返還和資產處置和管理法律制度以及執(zhí)法實踐中的熱點、難點進行了專題研討。
根據世界銀行初步估計,全世界每年約有2萬億美元涉及腐敗的資金進行跨國流動,相當于全球33萬億美元生產總值的6%。
近年來,我國一些貪官攜款外逃的案例時有發(fā)生。
如2003年出逃美國的浙江省建設廳原副廳長楊秀珠涉嫌巨額索賄受賄,涉案金額2.5億元人民幣;2005年中國銀行黑龍江分行河松街支行原主任高山匯往境外資金達6億元人民幣。
2001年畏罪潛逃的中國銀行開平支行許超凡、余振東和許國俊等通過各種手段將中國銀行的4.85億美元貪污、挪用、侵占,并洗錢至香港、加拿大和美國。
追繳境外腐敗資產需跨國合作
北京預防跨國犯罪研究會秘書長謝紹華表示,腐敗犯罪資產跨國、跨境轉移,不僅給當事國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而且對國際金融秩序造成嚴重危害,這已是國際社會的共識。
這一現象并非只在個別國家出現,單靠一個國家和地區(qū)的執(zhí)法和司法力量,難以有效發(fā)現和打擊,也難以遏制其滋生和蔓延。因此加強腐敗資產追回的國際合作,成為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國政府的當務之急。
目前我國貪官跨境轉移腐敗資產,越來越具有隱蔽性,流動速度快、洗錢環(huán)節(jié)多,加之各國法律制度存在較大差異,使得打擊此類犯罪呈現調查取證難、涉及國家多、凍結和追繳資產難等特點。
“要破解這個難題,需要中美兩國認真落實聯合國相關公約和雙邊刑事司法協(xié)助協(xié)定中關于犯罪資產追繳和返還的規(guī)定,進一步強化犯罪資產追繳的履約能力,嚴厲打擊跨國、跨境犯罪,包括嚴重腐敗犯罪。”謝紹華說。
跨國資產追繳·對話
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在查辦外逃腐敗資產時,主要通過凍結和扣押等措施與相關國家開展刑事司法合作。
根據我國簽訂的多邊國際公約、雙邊條約,我國政府目前可與世界上16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開展國際司法協(xié)助。
新刑訴法新增的“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規(guī)定,作出的司法判決生效后,我國司法機關對已被貪官轉移到境外的財產,則可申請公約所在國協(xié)助扣押、查封、返還等。這將改變之前貪官“貪了就跑,跑了就了”的司法尷尬。
新刑訴法增加查封手段擴大追繳范圍
FW:對于已經轉移到國外的貪官腐敗犯罪資產,我國司法部門如何追繳?
郭建安:目前我國檢察機關在查辦外逃腐敗資產時,主要通過凍結和扣押等措施與相關國家開展刑事司法合作。一是以調查取證為目的的合作,即為了完成我國的刑事訴訟偵查、起訴和審判程序,需要被請求國的相關證據資料來支持刑事訴訟而采取的臨時凍結、扣押措施的合作。二是以沒收追繳返還為目的的合作,請求返還被犯罪嫌疑人轉移到境外的贓款贓物或犯罪所得。
FW:1月1日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是否有助于打擊腐敗資產轉移?
郭建安:是的,應該說新刑訴法是一個“新利器”。境外扣押、凍結,都只是短期的臨時措施,檢察機關需要每隔半年去續(xù)扣、續(xù)凍,勢必會造成巨大的資源浪費,同時這些財產也無法得到處理。在新刑訴法中,檢察機關對犯罪資產采取的有關措施中,增加了“查封”手段,將原條文中的“物品”修訂為“財物”,能更有效地對變換了資產形式的腐敗犯罪所得進行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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