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可是幫你帶路才出事的,你得賠償。張葉繪
南京溧水人馬曉林喝醉了酒,還主動騎車為他人引路。在引路過程中,馬曉林遭遇車禍不幸身亡。馬曉林的家屬作為原告,要求請客者及被引路人予以賠償。南京溧水法院審理此案后,支持了馬曉林家屬的部分訴訟請求。
醉漢駕摩托幫人引路被另一醉漢撞死
2010年3月16日晚,趙凱邀請包括馬曉林在內的同事和朋友等人在飯店聚餐,并在另一房間招待徐柏、周楓、李棟等人。席間,馬曉林等人曾到徐柏等人所在的一桌敬酒。晚餐結束后,周楓的駕駛員詢問南京的高速怎么上。馬曉林主動提出引路,趙凱在場未置可否。20:40左右,喝得醉醺醺的馬曉林開著摩托車,由西向東過路口時,被對面路口一輛向南左轉的摩托車猛然撞倒。馬曉林當即連人帶車飛出好遠,躺在地上一動不動。隨后,馬曉林被送往醫(yī)院搶救。
聽說馬曉林發(fā)生了交通事故,趙凱等人立即到醫(yī)院安排馬曉林住院事宜。當年的3月21日,馬曉林經醫(yī)院搶救無效死亡。經交警調查,當晚,馬曉林是醉酒駕車,而撞倒馬曉林的張修,同樣也是醉酒駕車。張修本來應該讓直行的馬曉林先過路口,但醉醺醺的張修根本就沒有發(fā)現對面駛來的馬曉林,此外,張修的摩托車剎車也不太靈光,等到他發(fā)現馬曉林時,已經到跟前了,無論他再怎么采取剎車措施,都無法避讓馬曉林了。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導致了慘劇的發(fā)生。交警部門最終認定,張修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此后,張修因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
死者家屬狀告被帶路者要賠償
經確認,因馬曉林死亡而產生的損失總額為482271元,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12萬元,張修負責賠償253589.7元。對于其余損失108681.3元,馬曉林的家人作為原告,要求趙凱、徐柏、周楓、李棟等四人賠償。馬曉林的家人認為,各被告明知馬曉林飲下大量白酒,仍讓他騎車引路并因此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其死亡,兩者之間有著事實上的因果關系,且各被告也是馬曉林帶路行為的受益人,故應對未獲賠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并應賠償精神撫慰金5萬元。
對于原告方的說法,四被告有不同的看法。徐柏認為,事發(fā)當晚,他并沒有與馬曉林在一起吃飯,雙方也不認識,所以馬曉林家屬稱自己與馬曉林共進晚餐、喝酒并送自己回南京的事實不存在,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周楓、李棟也認為,兩人只是與馬曉林認識,事發(fā)當晚,雙方并沒有在一起吃飯及喝酒,更沒有要求或馬曉林主動送他們回南京,他們也不應承擔責任。趙凱則表示,同意徐柏、周楓、李棟三人的說法。
法官點評
引路行為受益人應擔責
由于原、被告說法不一,法院進行了調查。經取證,2010年3月21日,趙凱在派出所陳述了上述事情的發(fā)生經過,證明了趙凱是對就餐活動進行了邀請,馬曉林騎車為徐柏、周楓、李棟進行了引路。法院認為,徐柏、周楓、李棟否認2010年3月16日晚曾與馬曉林在一起喝酒并由馬曉林騎車帶路送他們上高速的過程,但是趙凱與馬曉林及徐柏、周楓、李棟均熟悉,也沒有證據表明趙凱在向公安機關作出陳述時與徐柏、周楓、李棟之間存在利害關系,該詢問筆錄的真實性法院予以認定。
趙凱作為就餐活動的邀請者,徐柏、周楓、李棟作為馬曉林騎車引路行為的受益人,應明知馬曉林酒后駕駛機動車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因此,四被告對馬曉林因交通事故死亡結果的發(fā)生沒有盡到安全注意義務,負有一定的過錯,應適當承擔賠償責任,法院酌情認定四被告以馬曉林死亡所造成的總損失的20%即96454元(482271元×20%)共同對馬曉林家屬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考慮到各方過錯的大小,法院酌情認定1萬元。
最終,法院判決趙凱、徐柏、周楓、李棟賠償馬曉林家屬各項損失合計106454元。(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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揚子晚報記者羅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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