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郭耀虎是吉安市遂川縣大汾鎮(zhèn)人,初中文化,務農(nóng)。熊某1993年出生,與郭耀虎的女兒從小學起就是同學。2007年,熊某讀初一。那一年7月的一個晚上,郭耀虎趁熊家中無人,潛入室內(nèi)用暴力手段將剛滿14周歲的熊某強奸,此后一發(fā)不可收拾。
1970年出生的吉安遂川縣男子郭耀虎(化名)見女兒14歲的同學熊某長得漂亮,便想方設法靠近她,也不顧對方比他小了整整23歲。2007年,郭耀虎將熊某強奸,致其懷孕4個月后引產(chǎn)。逃亡數(shù)年后,郭耀虎日前坐在了遂川縣法院的被告席。他不但否認強奸一事,還辯稱女方是自愿的。
男子強奸女兒的同學
郭耀虎是吉安市遂川縣大汾鎮(zhèn)人,初中文化,務農(nóng)。熊某1993年出生,與郭耀虎的女兒從小學起就是同學。2007年,熊某讀初一。那一年7月的一個晚上,郭耀虎趁熊家中無人,潛入室內(nèi)用暴力手段將剛滿14周歲的熊某強奸,此后一發(fā)不可收拾。
2007年11月的一天,郭耀虎帶著熊某去餐館吃飯,然后來到遂川縣草林鎮(zhèn)一家賓館,再次將熊某強奸。
據(jù)熊某陳述說,過程中她打了郭耀虎3個耳光,踢了郭左胳膊一腳。第二天清晨5時30分,郭耀虎騎摩托車送熊某返回學校。10多天后,熊某將遭遇告訴了堂妹。1個月后,熊某發(fā)現(xiàn)自己沒有按時來月經(jīng),遂懷疑自己有了身孕。
2008年3月,熊父驚悉事情真相,立即報警,并帶熊某到遂川縣計劃生育服務站實施引產(chǎn)手術。經(jīng)鑒定,熊某引產(chǎn)的胚胎與郭耀虎存在血緣關系。
受辱后她曾想過自殺
被強奸后,熊某的心情是復雜的。一方面郭耀虎是她同學的父親,另一方面懷孕是不可掩蓋的事實,她還在讀初中,這事傳出去今后如何做人。故此,熊某只將此事告訴了她最親密的幾個伙伴。
熊某的同學葉某證實,一天清晨,她看到熊某趴在課桌上哭泣,卻不說原因。之后,熊某以紙條的形式告訴她,自己被郭耀虎強暴了。2008年3月的一天,熊某寫紙條告訴葉某,說她懷孕了,如果那個男的(指郭耀虎)不拿錢打胎,她就會自殺。
2008年3月18日,老師也獲知了此事,熊某最擔心的事情發(fā)生了,她淚流滿面,哭著不知如何說起。她再次寫下了紙條:“我被人傷害了,但不是他們想的早戀。他是一個畜生,他已經(jīng)侵犯了我的權益。他是有婦之夫,是郭××的爸爸。”看到女兒的字條,父母心如刀割。
他辯稱女方是自愿的
得知熊家知曉此事,郭耀虎打了幾個電話過去想私了,但此時遂川縣警方已介入。郭耀虎立即外逃,直到去年11月19日被東莞警方抓獲。
今年3月19日,遂川縣檢察院以郭耀虎犯強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庭審中,郭耀虎不僅對強奸熊某一事予以否認,還稱在草林鎮(zhèn)賓館開房是熊某自愿的,發(fā)生性關系時對方未反抗。
不過,主審法官發(fā)現(xiàn)郭耀虎在遂川縣看守所接受訊問過程中,作出了“其在草林一賓館內(nèi)強行與熊某發(fā)生性關系”的有罪供述,且有被害人熊某的陳述、相關證人的證言、書證、鑒定結(jié)論等能夠相互印證。
法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規(guī)定,判處郭耀虎有期徒刑4年6個月。郭耀虎當庭表示不服,已向吉安市中院提起上訴。
□文/記者何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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