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廢除嫖宿幼女罪,說起來確實很容易。 (葉綠/CFP/圖)
被指為放縱犯罪、為權(quán)貴提供“免死通道”的嫖宿幼女罪,立法本意卻是嚴懲。實際上,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高于普通的強奸罪,在現(xiàn)行法律框架內(nèi),情節(jié)嚴重的嫖宿行為,并不排除可適用強奸罪“從重處罰”。
性、官員、有錢人,涉世未深的在校女生,讓中國刑法典里一個不起眼的罪名,為千夫所指。
2012年5月底,盛產(chǎn)五金工匠的浙江永康,包括市人大代表和企業(yè)主在內(nèi)的幾名嫌疑人,卷入了一場對在校女生的性侵事件。當?shù)鼐椒Q這是一起介紹賣淫案件,涉案人被認為“涉嫌嫖娼”。
有限的公開信息中,受害人是否為未滿14周歲的幼女,目前尚不得而知。在刑法中,奸淫不滿14周歲的幼女,最高可判死刑,如果和幼女之間存在自愿性交易,往往會被認定為嫖宿幼女罪,最高刑期是十五年。
公眾已經(jīng)按捺不住擔憂:涉案的官員和商人,是否會以“嫖宿幼女罪”被追訴?在他們看來,如果以此罪起訴,意味著這伙罪該萬死的禽獸不僅可以逃過一死,最多也只面臨15年的牢獄。
從貴州習水到陜西略陽,再到如今的浙江永康,頻發(fā)的性侵事件背后,人們開始越發(fā)不滿1997年寫入刑法典的那條罪名——嫖宿幼女罪。
可能的立法原意:減少死刑、嚴懲嫖幼
嫖宿幼女,從字面上讓不少人條件反射式地反感。2012年的兒童節(jié)當天,作家韓寒撰文質(zhì)問:“幼女就是幼女,強奸就是強奸,什么叫嫖宿幼女?”他說:這是惡法,必須取消。
說到惡法,想必當年的立法者都會大呼冤枉。南方周末記者遍尋參與立法的人士和立法資料發(fā)現(xiàn),提出這個罪名的出發(fā)點,帶有嚴懲罪惡的成分。
“嫖宿幼女”首次被提及,是在198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1991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又通過《關(guān)于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這一罪名獨立出來,以單行刑法的形式被法律規(guī)制。內(nèi)容完全一致:嫖宿不滿十四周歲幼女的,以強奸罪論處。
1996年刑法修訂啟動,參與修訂工作的刑法學者高銘暄回憶,立法工作機關(guān)曾將上述規(guī)定(嫖宿按強奸論處),直接移植進1996年8月8日的刑法分則修改草稿及之后的一些稿本中,直至1996年12月中旬的草案,也僅有用語的微調(diào)。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教授林維發(fā)現(xiàn),1997年3月1日,八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秘書處印發(fā)的刑法修訂草案中,嫖宿幼女仍然是按強奸定罪。
12天之后,形勢逆轉(zhuǎn)。1997年3月13日,大會主席團通過的草案,將嫖宿幼女單獨定罪。第二天下午,全國人大正式通過刑法修訂案。那條現(xiàn)在引發(fā)軒然大波的罪名,藏身于第360條第2款:嫖宿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嫖宿幼女罪是“橫空出世”,還是在之前的草稿中出現(xiàn)過,目前在公開資料中難以考證。
立法機關(guān)有限的闡釋,刊載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1997年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中。官方強調(diào),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fā)育”,增設(shè)罪名是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
刑法學界普遍認可官方的這一解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光權(quán)分析,當年的單獨成罪,的確有嚴懲嫖宿幼女行為的目的,所以起刑點就是5年,這在刑法較為少見——連搶劫罪、故意殺人罪的起刑點都是3年。
對立法原意的其他解讀,一種觀點是,有必要對強奸和嫖宿作區(qū)分。
立法釋義
第三百六十條:本條第二款是關(guān)于嫖宿不滿十四歲幼女的犯罪和處罰的規(guī)定。嫖宿幼女的行為,極大地損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發(fā)育,且對幼女的思想具有極大的腐蝕作用,使有不良習性的幼女在賣淫泥潭中越陷越深,有的幼女被染上性病貽害終生。為了嚴厲打擊嫖宿幼女的行為,本款將嫖宿不滿十四歲的幼女的行為規(guī)定為犯罪。根據(jù)本款的規(guī)定,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嫖宿幼女的行為,無論嫖客是否明知嫖宿對象是幼女,均構(gòu)成本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刑法室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釋義》(法律出版社1997年4月第1版)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說,1997年之前,在實踐中出現(xiàn)了一些個案,一些不滿14歲的幼女發(fā)育比較成熟,自己也謊報年齡,且屬于自愿行為,將這類案子視為“強奸”,在法律制定者看來有不妥之處。各地司法機關(guān)也有些拿不準,曾請示到最高法院。
“嫖娼畢竟不同于強奸”北大教授陳興良主編的《罪名指南》一書透露,1997年刑法修改討論中,有學者提出將嫖宿幼女的行為單獨規(guī)定為犯罪的主張?!皩@個主張,立法機關(guān)非常重視,認真討論后,認為應當采納。”
“當年并沒有太大的爭議?!北贝笮谭▽W教授儲槐植回憶,強奸罪設(shè)在“侵犯公民人身權(quán)利、民主權(quán)利罪”一類,單獨設(shè)立嫖幼罪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一類,表明了刑法所要保護的是不同的法益,“刑法學界大多數(shù)是贊成的”。
對立法原意的另一種推理是:減少死刑。
1997刑法修訂時,減少死刑是重要主題之一。周光權(quán)表示,此前將嫖宿幼女以強奸罪論處,最高可判死刑,實際上判死刑的也不多,“嫖宿幼女罪單獨成罪,不再掛死刑,也是考慮到國際上減少死刑的壓力。”國內(nèi)一位刑法學泰斗在私下場合也曾證實:嫖宿幼女分離出來,主要是考慮到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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