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次刑訴法的“疑罪從無”原則,并沒幫助陳建陽等躲過無妄之災,這次新刑訴法會不會在一些地方重蹈覆轍?
2012年春,在浙江警方的一次集中行動中,被通緝的在逃人員項某的指紋,意外比對上了1995年蕭山搶劫出租車的血指紋,項某被確認為犯罪嫌疑人。而陳建陽、田偉冬等五人,早在1997年就被法院判定為那起搶劫案的兇手,已在監(jiān)牢中度過17個年頭。近日,浙江高院緊急復查此案(據(jù)《南方周末》)。
繼“兇手”入獄十年、“死者”突然回鄉(xiāng)的趙作海冤案之后,這起17年前的蹊蹺案件,再次引發(fā)了公眾對于司法公正的關注。
原來1995年案發(fā)時,正值當?shù)貒来?,陳建陽、田偉冬?個年輕人被先后收容審查,他們稱遭到刑訊逼供,“棍打、水淋、電警棍打、吃扁擔銬、劈打數(shù)百個巴掌、罰跪、不讓睡覺,直至我兩次抽筋、右手食指打成骨折”;他們屈打成招,但供述相互矛盾,比如陳建陽交代死者的手表、戒指賣給了別人,且賣的對象十分具體;但庭審時卻發(fā)現(xiàn),金戒指、手表還在尸體身上。
當年處理該案時,正值新刑事訴訟法頒布,該法正式廢除了沒有時限的“收容審查”制度,陳建陽等因此受益,被解除了收容審查,轉為有期限的逮捕;但該法中明確的“疑罪從無”原則,卻未能在判決中充分體現(xiàn)。在缺乏作案工具、指紋等直接證據(jù),主要依賴口供的情況下,他們還是被判決有罪,只不過終審時,多人的死刑被“留有余地地判死緩”。其實,這種“疑罪從輕”還是有罪推定的體現(xiàn),只不過是打了折扣的有罪推定,與“疑罪從無”體現(xiàn)的無罪推定的法治原則相悖,也埋下十多年后“翻案”的禍根。
讓人感慨的是,本案審判時正值刑訴法的修訂;17年后,本案“翻案”時,又值刑訴法的再次修訂。這次的刑訴法及相關配套文件,在之前的基礎上明確了非法證據(jù)排除、審訊錄像錄音、堅決杜絕刑訊逼供的制度,這讓我們看到了中國法治的進步。但一則以喜,一則以憂,上一次刑訴法確立的“疑罪從無”原則,并沒有幫助陳建陽躲過無妄之災,法院沒有在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堅持無罪判決;那么,這次新刑訴法會不會在一些地方重蹈覆轍?
法律的生命和權威在于實施,這才是關鍵所在。往者可諫,來者可追;只有從現(xiàn)在開始,真正落實今年正式實施的《刑事訴訟法》,堅持疑罪從無、杜絕刑訊逼供、保障當事人的辯護權利,執(zhí)行法律不打折扣,才能以嚴格的程序正義壓縮冤案的幾率,才能保證未來的某一天不會出現(xiàn)趙作海案、本案式的驚天翻轉。值得警惕的是,17年前蕭山案中出現(xiàn)的警方刑訊、法院“留有余地判死緩”,乃至違法的游街示眾、陪綁,在近年來的新聞中并不鮮見。而每一個具體的程序不公,都意味著法律被褻瀆,都可能隱藏著一個冤案。
就蕭山案本身來說,我們希望不要重蹈河北聶樹斌案的覆轍——法院啟動復查8年至今還沒有一個說法,浙江法院應及時還當事人一個公正,畢竟正義可能已經(jīng)遲到了17年。宏觀上說,我們期待新的刑訴法得到不折不扣的執(zhí)行,以嚴密的程序公正杜絕冤案,避免“后人復哀后人”的慨嘆。唯如此,才能“讓民眾在每一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ㄐ烀鬈?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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