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音制品首次出版3個月后,其他錄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48條規(guī)定的條件,不經(jīng)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边@是近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改草案)中的第46條內(nèi)容。這一條款受到了高曉松、汪峰等人的強烈質疑,懷疑這是變相鼓勵盜版、損害原創(chuàng)者利益。
修改草案除了將侵犯著作權的賠償額由原來的50萬元提高到100萬元之外,在保護著作權方面沒有多少可圈可點之處。相反,無論是增加關于著作權延伸性集體管理的內(nèi)容,還是網(wǎng)絡服務提供者不承擔信息審查義務等新規(guī),都表明著作權人之外的更多利益主體受到的增量保護事實上要比著作權人大得多,著作權人一方面要面對集體管理組織的“被代表”,另一方面還面臨著互聯(lián)網(wǎng)對著作權的“合法侵犯”。
尤其是被眾多音樂人炮轟的這一條,簡直就是匪夷所思。在這里,音樂著作權人被完全晾到一邊,不僅3個月就將失去作品著作權,而且收費事宜也全由“被代表”的集體組織說了算,不得不說是“強調集體組織、淡化個人權益”的歷史大倒退。
眾所周知,音樂創(chuàng)作者與歌手在利益分享上本身就是本末倒置,嚴重不成比例的,可是創(chuàng)作者至少還能得到一點尊重,因為他可以決定是否授權翻唱;但是,第46條通過之后,這點僅剩的尊重也沒有了,歌手唱你的歌根本不用聯(lián)系你,也不用直接給你付費拿授權——《著作權法》對音樂創(chuàng)作者的定位,難道是“楊白勞”嗎?
毋庸諱言,這次《著作權法》修改摻雜了太多不相干的利益主體進來,比如集體管理組織,比如互聯(lián)網(wǎng)企業(yè),真正的著作權人反而被冷落和邊緣化了?!吨鳈喾ā分詴腥绱朔艘乃嫉男薷牟莅?,關鍵就在于著作權人沒有得到足夠的尊重;這已經(jīng)不是一部純粹關于保護著作權的法律,保護著作權已不再是唯一的目的;相反,更多的利益主體都企圖通過《著作權法》來保護他們“合法侵權”的權益。換言之,修改后的著作權不是被抬得更高,而是被貶得更低,這太讓人失望了。
舒圣祥(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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