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11-28 09:20:00 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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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近日在房山法院舉行第三次會議,把討論的焦點集中在快遞行業(yè),直指快遞公司多項合同設置屬于霸王條款。
應主動提供發(fā)票
不少快遞公司規(guī)定:有發(fā)票需求的散單客戶,請在付款后1個月內持運單原件向本公司索取發(fā)票。
專家評審認為,快遞公司不主動為顧客提供發(fā)票,必然會令顧客為索取發(fā)票額外損失時間、交通費等,如果這一規(guī)定使顧客放棄索取發(fā)票,會造成國家稅收損失。
根據消法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或者商業(yè)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fā)票等購貨憑證。因此,快遞公司應當及時、主動向客戶出具發(fā)票,如不能及時提供,應當對客戶索取發(fā)票所產生的合理費用進行賠償;快遞公司拒不出具發(fā)票的,消費者可以向消協(xié)投訴,也可以向稅務部門舉報。
遺失應負“后續(xù)”賠償責任
快遞公司為減輕責任,常常這樣規(guī)定:本公司對由于物品運送的延誤或遺失所造成的任何間接損失或其它附隨損失不承擔責任。
“這種條款屬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條款。”專家指出,根據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因此,如果有合理的間接損失,快遞公司仍要賠償。
交寄物不得自行處置
如果快遞送不到,快遞公司該怎么處置?快遞公司規(guī)定:無法投遞和返還的交寄物,自收寄交寄物之日起60天后,承運人可自行處理。
專家提出,依據物權法,快遞公司無權自行處置顧客財物,應該依法提存。如果客戶一直不領取物品,可以依法拍賣、變賣,其所得價款快遞公司可以優(yōu)先受償。
延誤送達應全免運費
“雙11”過后,不少消費者遲遲盼不到快遞公司送來商品,快遞公司理由是“交易爆棚,人工不夠”,很少有快遞公司對此作出賠償。
細查快遞公司規(guī)定:由于承運人原因延誤每滿一個工作日給寄件人減免本票運費10%,但減免總額最高不超過本票運費的40%;因節(jié)假日造成的延誤,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專家指出,我國快遞服務標準規(guī)定,同城快件為3個日歷天,省內異地和省外快件為7個日歷天,如果延誤,賠償應為“免除本次服務費用”。
對于節(jié)假日造成的延誤,應當分析原因,如果是收件人原因,比如寫的收件地址是單位,節(jié)假日期間因為放假休息而不在單位無法接收的,快遞公司不承擔責任;如果收件人在節(jié)假日期間完全能夠正常接收貨物,因為快遞公司的原因造成延誤,快遞公司仍應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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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
什么是“霸王條款”?為了更好解決這個問題,工商部門和法院組成了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格式條款專家評審委員會要對轄區(qū)內出現的存在重大爭議或疑難的合同格式條款進行綜合評審。對當地反映集中、影響強烈、涉及面廣的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案件,委員會將對其進行評審,并提出整改、處理意見,然后工商部門會根據委員會的評審意見對相關行業(yè)和公司進行整改。(記者 高健 通訊員 盧濤)
原標題:快遞公司延誤一日只減10%運費 被指設霸王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