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秦鐵路土地權證辦理8年未果 涉嫌“出資不實”
“以沒有辦過戶手續(xù)的土地入資,這不是空手套白狼嗎”?10月30日,大秦鐵路(601006,收盤價6.06元)一則《關于位于北京地區(qū)部分土地權證辦理承諾履行情況的公告》引起部分中小投資者不滿,提出上述質疑。
那么,這部分土地使用權曾作價入股投入大秦鐵路,到底能不能認定是大股東在施展 “空手套白狼”?《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近日對此展開調查,查閱了《公司法》相關條文并采訪了多位律師,不少律師均認為,大秦鐵路大股東涉嫌“出資瑕疵”,應按土地現(xiàn)價追繳資本。
部分土地未完成權證引質疑
10月30日,大秦鐵路在公布其三季報時,還對公司位于北京地區(qū)部分土地權證辦理承諾履行情況進行了公告。公告稱,2004年,大秦鐵路改制上市時,報經國務院同意、國土資源部核準,改制涉及的劃撥用地采用授權經營方式處置,該部分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投入大秦鐵路。該部分土地共計289宗,總面積約6023萬平方米。位于山西、河北、天津境內的土地已完成過戶,位于北京市境內29宗、約497萬平方米土地因北京市主管部門未同意,故未能完成土地權證辦理手續(xù)。
公告表示,盡管位于北京地區(qū)的部分土地未能完成權證辦理手續(xù),但該部分土地是直接為鐵路運輸生產服務的線路用地,由大秦鐵路實際占有和利用,權屬明確,“沒有也不會對大秦鐵路的經營管理和運輸生產造成任何不利影響”。
雖然大秦鐵路對這部分土地已進行實際占有和利用,但仍有投資者質疑,由于土地沒有完成權證辦理手續(xù),那么用這部分土地作價入股,與《公司法》有相悖之處。
記者查閱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注意到第八十四條明確指出:“以發(fā)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fā)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guī)定其認購的股份;一次繳納的,應即繳納全部出資;分期繳納的,應即繳納首期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xù)。發(fā)起人不依照前款規(guī)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fā)起人協(xié)議承擔違約責任”。
那么,到底當年具體出資情況如何?是否真的違反了公司法相關條例呢?記者對此展開了調查。
律師:大股東涉嫌出資不實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了解到,上世紀80年代,大秦線開始修建,1992年底全線通車,橫貫山西、河北、北京、天津四省市,始于山西省大同市,止于河北省秦皇島市,是當時國內西煤東運的重要通道。大秦線所經四省市土地均為無償劃撥,北京的土地便劃撥給原北京鐵路局(以下簡稱原北京局)。后原北京局分立為北京鐵路局和太原鐵路局,太原鐵路局成為公司控股股東。
2006年,大秦鐵路進行IPO,在公司招股說明書“資產重組”相關內容中,大秦鐵路表示,“為設立本公司,原北京局對大秦鐵路的全部鐵路運輸業(yè)務及相關資產、負債進行重組,并于2004年10月22日依據(jù)《關于向大秦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注入資本金的通知》(京鐵財函【2004】659號)將與大秦鐵路運輸業(yè)務相關的資產和負債由原大同分局劃入原北京局,在本公司設立時投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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